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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口腔医学会章程

时间:2024年09月03日 热度: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Fujian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FJS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从事口腔医学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福建省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推进口腔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福建省人民口腔健康水平的提高。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及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反映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主管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杨桥中路246号,邮政编码35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福建省口腔医学学术发展,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开展全民口腔医疗保健,口腔健康教育,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保健意识和自我口腔保健水平。

(四)鼓励、组织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其业务水平。

(五)开展会员培训工作。

(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起草制定有关口腔保健用品功效标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认证资格后开展批准范围内的有关认证活动。

(七)加强同国内外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牙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合作,开展学术交流。积极推荐专家竞聘重要国内外学术组织的职位,提高学会的国内外影响力及在国内外学术组织中的话语权。

(八)为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提供咨询和服务;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和市场的需要,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合作的平台。积极开展产学研结合,促进新产品、新材料的市场转化。

(九)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建立选拔机制、培养模式和评价标准,培育造就优秀口腔医学科技创新人才队伍。

(十)组织和参与各项与口腔医学发展、大众口腔健康水平提高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开展端正口腔医学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的工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学生会员。

本会实行与中华口腔医学会发展联动会员的机制,通过福建省口腔医学会加入中华口腔医学会的福建省籍会员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从事口腔医学及相关专业的工作者。

2.专科会员:本会会员中,凡经过专科培训的从事口腔医学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可申请为本会专科会员。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不得申请专科会员。

3.学生会员:在读的口腔专科医学院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

(二)单位会员

1.各设区市口腔医学会。

2.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教育、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由本人申请,填写《中华口腔医学会入会申请表》,提交秘书处,经学会审核批准。

(二)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经所申请的专业委员会(分会)审批推荐,报交中华口腔医学会审核批准。

(三)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审核批准。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学生会员

1.权利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没有被选举权);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省内及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和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内、国际会议;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班及讲座;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及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省内学术研讨会。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按期交纳会费;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及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动丧失。本会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可在必要时增补、罢免理事,但在理事会届内增补、罢免理事的数量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20%;

(六)审批学术会议计划和工作计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研究奖励和表彰工作事宜;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主持会长办公会,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检查办事机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协助会长、副会长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七)接受会长、副会长委托的学会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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